隔震設計設計要點一:
隔震設計應根據(jù)預期的豎向承載力、水平向減震系數(shù)和位移控制要求,選擇適當?shù)母粽鹧b置及抗風裝置組成結構的隔震層。隔震支座應進行豎向承載力的驗算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驗算。隔震層以上結構的水平地震作用應根據(jù)水平向減震系數(shù)確定;其豎向地震作用標準值,8度(0.20g)、8度(0.30g)和9度時分別不應小于隔震層以上結構總重力荷載代表值的20%、30%和40%。
隔震設計設計要點二:建筑結構隔震設計的計算分析,
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隔震體系的計算簡圖,應增加由隔震支座及其頂部梁板組成的質點;對變形特征為剪切型的結構可采用剪切模型;當隔震層以上結構的質心與隔震層剛度中心不重合時,應計入扭轉效應的影響。隔震層頂部的梁板結構,應作為其上部結構的一部分進行計算和設計。
(2)一般情況下,宜采用時程分析法進行計算;輸入地震波的反應譜特性和數(shù)量,應符合規(guī)范規(guī)定,計算結果宜取其包絡值;當處于發(fā)震斷層10km以內時,輸入地震波應考慮近場影響系數(shù),5km以內宜取1.5,5km以外可取不小于1.25。
(3)砌體結構及基本周期與其相當?shù)慕Y構可按規(guī)范簡化計算。
隔震設計設計要點三:隔震層的橡膠隔震支座應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支座在所列的壓應力下的極限水平變位,應大于其有效直徑的0.55倍和支座內部橡膠總厚度3倍二者的較大值。
(2)在經(jīng)歷相應設計基準期的耐久試驗后,隔震支座剛度、阻尼特性變化不超過初期值的±20%;徐變量不超過支座內部橡膠總厚度的5%。
(3)橡膠隔震支座在重力荷載代表值的豎向壓應力不應超過規(guī)范規(guī)定。
隔震設計設計要點四:隔震層的布置、豎向承載力、側向剛度和阻尼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隔震層宜設置在結構的底部或下部,其橡膠隔震支座應設置在受力較大的位置,間距不宜過大,其規(guī)格、數(shù)量和分布應根據(jù)豎向承載力、側向剛度和阻尼的要求通過計算確定。隔震層在罕遇地震下應保持穩(wěn)定,不宜出現(xiàn)不可恢復的變形;其橡膠支座在罕遇地震的水平和豎向地震同時作用下,拉應力不應大于1MPa。
(2)隔震層的水平等效剛度和等效黏滯阻尼比可按規(guī)范規(guī)定公式計算;
(3)隔震支座由試驗確定設計參數(shù)時,豎向荷載應保持規(guī)范的壓應力限值;對水平向減震系數(shù)計算,應取剪切變形100%的等效剛度和等效黏滯阻尼比;對罕遇地震驗算,宜采用剪切變形250%時的等效剛度和等效黏滯阻尼比,當隔震支座直徑較大時可采用剪切變形100%時的等效剛度和等效黏滯阻尼比。當采用時程分析時,應以試驗所得滯回曲線作為計算依據(jù)。
隔震設計設計要點五:隔震結構的隔震措施,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隔震結構應采取不阻礙隔震層在罕遇地震下發(fā)生大變形的下列措施:上部結構的周邊應設置豎向隔離縫,縫寬不宜小于各隔震支座在罕遇地震下的最大水平位移值的1.2倍且不小于200mm。對兩相鄰隔震結構,其縫寬取最大水平位移值之和,且不小于400mm。上部結構與下部結構之間,應設置完全貫通的水平隔離縫,縫高可取20mm,并用柔性材料填充;當設置水平隔離縫確有困難時,應設置可靠的水平滑移墊層。穿越隔震層的門廊、樓梯、電梯、車道等部位,應防止可能的碰撞。
(2)隔震層以上結構的抗震措施,當水平向減震系數(shù)大于0.40時(設置阻尼器時為0.38)不應降低非隔震時的有關要求;水平向減震系數(shù)不大于0.40時(設置阻尼器時為0.38),可適當降低本規(guī)范有關章節(jié)對非隔震建筑的要求,但烈度降低不得超過1度,與抵抗豎向地震作用有關的抗震構造措施不應降低。此時,對砌體結構,可按本規(guī)范附錄L采取抗震構造措施。
隔震設計設計要點六:隔震層與上部結構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隔震層頂部應設置梁板式樓蓋,且應符合下列要求:隔震支座的相關部位應采用現(xiàn)澆混凝土梁板結構,現(xiàn)澆板厚度不應小于160mm;隔震層頂部梁、板的剛度和承載力,宜大于一般樓蓋梁板的剛度和承載力;隔震支座附近的梁、柱應計算沖切和局部承壓,加密箍筋并根據(jù)需要配置網(wǎng)狀鋼筋。
(2)隔震支座和阻尼裝置的連接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隔震支座和阻尼裝置應安裝在便于維護人員接近的部位;隔震支座與上部結構、下部結構之間的連接件,應能傳遞罕遇地震下支座的最大水平剪力和彎矩;外露的預埋件應有可靠的防銹措施。預埋件的錨固鋼筋應與鋼板牢固連接,錨固鋼筋的錨固長度宜大于20倍錨固鋼筋直徑,且不應小于250mm。
隔震設計設計要點七: 隔震層以下的結構和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層支墩、支柱及相連構件,應采用隔震結構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底部的豎向力、水平力和力矩進行承載力驗算。
(2)隔震層以下的結構(包括地下室和隔震塔樓下的底盤)中直接支承隔震層以上結構的相關構件,應滿足嵌固的剛度比和隔震后設防地震的抗震承載力要求,并按罕遇地震進行抗剪承載力驗算。隔震層以下地面以上的結構在罕遇地震下的層間位移角限值應滿足要求。
(3)隔震建筑地基基礎的抗震驗算和地基處理仍應按本地區(qū)抗震設防烈度進行,甲、乙類建筑的抗液化措施應按提高一個液化等級確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